31 July, 2026
新闻
“总理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在 2021 年为受 Covid-19 流行病影响的对象减少土地租金的第 27/2021/QD-TTg 号决定。
据此,2021年符合减租条件的主体为:
国家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决定或合同,以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的形式直接出租土地的组织、单位、企业、家庭和个人。
关于地租减免:
– 减少2021年应付土地租金的30%,不减少2021年前几年的未付土地租金和滞纳金利息(如有)。
– 本次减免的地租按法律规定按2021年应缴纳的地租计算。
土地承租人按规定收取土地租金减免的,减免土地租金的30%,按依法减免后应缴纳的土地租金计算。
第 27/2021/QD-TTg 号决定自签署发布之日起生效。”